阳春三月乡间忙

论者认为,修改是立法权的重要方面。

事实上,法律适用者对法律制度不可能做到全知全能,而是会保持理性的无知,即根据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条件,有选择地掌握对自己工作有帮助的法律条文。然而,文章就实践中地方立法被频繁适用或被束之高阁现象背后之机理的分析,对各级地方立法机关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立法有特色可操作等要求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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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限于篇幅,本文仅列举案件文号:(2016)豫14民终3955号、(2012)济民二初字第493号、(2014)宛龙民一初字第490号。3.漏洞填补型 漏洞填补型立法的意义在于补充上位规定的不周延之处,使相关法律制度更加完整,上文填补上位法漏洞对应于此种情况。但是若案件被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则深圳特区立法通常会失效,因为上级法院一般倾向于适用更上位的法律。但在法律适用上,基于上级法院的案件审判质量考核,条条的特征更加明显,体现了司法的中央事权属性。伤残职工通过其伤残津贴缴纳养老保险费乃是现有制度的自然延伸,河南省规定对此缺漏作了补充。

上文《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58条第6项对处罚幅度的顶格规定即在实际上提高了针对违法停车行为的处罚力度。而赋权确认型的地方立法正是通过补充制度供给上的不足而获得法律适用部门的青睐。分税制改革的目的在于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侧重于强调中央政府通过充足的财源来增强宏观调控能力。

[[17]] 许宗力:《宪法与法治行政》,台湾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95页。美国即是最典型的州权十分强大的国家。而财政管理权是指国家对国库资金以及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权力。垂直财政失衡是指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的权与钱分配不平衡,以致于上级政府有必要以自己的财源透过一般补助款或是特定补助款来辅助下级政府。

故建议我国在已有的制度基础上,继续深化财政划分体制改革,在适度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的基础上,调整税种在中央和地方的划分,建立和激活地方财税法律体系,确保地方财政的自主性和充分性。[[2]] 胡伟、程亚萍:《财政权之法理探究》,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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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而言之,财政国家还必须处理好财政资源在地方与地方之间相对均衡的分配关系。地方自治团体在特定事务之执行上,即可与中央分权,并与中央在一定事务之执行上成为相互合作之实体。[[20]] 同前注19,第108、109页。[[6]]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国家财政体制的关注和研究逐步取得了相当程度的共识,盖这种学术共识一方面来自财税法学界对财政结构的宪法问题的关注越来越多,同时另一方面我国法学界也逐步意识到财政划分制度对于处理好中央和地方关系的重要性。

所以现阶段,我国地方政府财政面临的问题在于:一方面,地方政府的事权逐渐扩大,需要应对的事务纷繁复杂,加之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方政府承担了大量的城市建设、旧城改造等事务。[[30]] 参见前注 19,第231页。[[49]] 由此观之,地方自治之首要课题,即地方事务由地方自主负责。[[42]] (三)对主流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理论的简要评述 主流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理论多从政经关系的视角来分析政府如何达致或者维系有效治理,本文无意挑战或者重构主流经济学家业已成熟的财政分权理论,而是从中央和地方财政治理化的视角来切入该问题。

三是在有些地方,特别是在税源有限,辖区范围小,人口、企业不多的小县和乡镇分设两套税务机构,增加了征税成本,降低了征管效率。3.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中央和地方财政划分的法源还体现在一系列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行政法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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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台湾地区司法院释字第498号解释,台湾地区《司法院公报》第 42 卷第2 期,第3、4、5、6页。[[51]] 另外也有学者认为,世界各国的财政权纵向限配置状况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模式,即对称型模式与非对称型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而后者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究其原因,这些财政失衡的现象大都可以归咎于或者追索到财政宪法框架下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宪法问题。财政权[[22]]是一个总括的概念,它与国家的行政权实际上为一体,一般来说,行政权的对象侧重于事,而财政权的对象侧重于财。但是,如何从科学的和法治的角度解释实定宪法中关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制度设计的问题一直是困扰理论届和实务届的一大难题。[[87]] 李龙、朱孔武:《财政立宪主义论纲》,载《法学家》2003年第6期。《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200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中提及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即在我国现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基础上,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构建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新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

全部的集权与全部的分权只是理想的两极,因为法律社会里有一个集权的最低程度与一个分权的最高限度,国家才不致有瓦解的危险。以地方为实施范围的属于地方事务,如市政道路交通、农村基础水利设施等。

[[25]]进一步追问何为事务之本质?根据德国联邦宪法在判例中的解释,它意指存在于事务本身的法则。刘剑文:《理财治国视阈下财税改革的法治路径》,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3期。

盖权限分明,中央与地方始能各举其职也。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既有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又有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

[[46]] BVerfGE 78, 249, 266 f; BVerfGE 82, 159, 178; BVerfGE 93, 319, 342; BVerfGE 101, 141, 147. [[47]] BVerfGE 32, 333, 338; BVerfGE 39, 96, 108; BVerfGE 55, 274, BVerfGE 55, 274, 300. [[48]] 欧洲理事会于1985年通过的《欧洲地方自治宪章》和国际地方当局联合会于1985年通过、1993年再次通过的《世界地方自治宣言》都肯认了地方自治作为一种基本共识的制度安排。奥茨(Oates)的分权定理也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待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划分体制,肯定了地方财政自主权的在经济上重要性。2007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施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68]]和2016年8月16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69]初步在制度上建构起了新型的政府间财政划分体制,新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希望克服了原分类体系不能清晰反映政府收支全貌和职能活动情况的弊端,是建国以来我国财政收支分类统计体系最为重大的一次调整,也是我国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的又一次深刻创新。接着,第三部分分析关于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理论的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之后文章第四部分着力于建构中央和地方财政划分的宏观模式。

[[11]] 就实然情况而言,近年来,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虽然增长,但地方债务危机却使得地方财政日趋面临窘迫的境地,且地方财政资源的配置不均现象愈演愈烈。[[70]] 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款分配可以由下面两幅图表(表2和表3)清楚地展示出来: 表2. 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划分[[71]] 表3. 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划分[[72]] 2. 以财政转移支付为例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是基于各级政府收入能力与支出需求不一致的状况, 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目标而实行的一种财政收支平衡制度。

而用脚投票理论也解释了公民为什么会聚集在某一个地方政府周围的问题,参见赖勤学:《转型与立序:公共财政与宪政转轨》,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87、88页。[[41]] 黄国平:《财政分权理论对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的解释及反思》,载《理论月刊》2013年第2期。

参见萨尔瓦托雷∙斯基亚沃坎波、丹尼尔∙托马西:《公共支出管理》,张通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版,第175页。[[4]] 欧树军:《看得见的宪政:理解中国宪法的财政权力配置视角》,载《中外法学》2012年第5期。

[[38]] 按照奥茨(Oates)的说法,让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Pareto efficiency)的产出量提供给它们各自的选民,总是要比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任何特定的并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得多。财政分权又可进一步细分为财政收入分权与财政支出分权。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6]] 葛克昌:《国家学与国家法》,月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141、142页。

正如我国学者指出的,事权的划分是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一个中心问题,而且事权划分改革的难度大于税款分配的难度。作为一种侮辱称谓的税捐国家(„Steuerstaat als Schimpfwort)。

但需要注意的是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财政管理的区分是相对的,它属于政府内部的权力分工,实践中可能集中于同一部门。德国法学大儒拉德布鲁赫曾经说过,事物本质是生活关系的意义,这种意义是在实然中现实化了的应然,在现实中所显现的价值。

目前大部分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征管,但征收任务又与地方挂钩,是一种不彻底的分税征收制。[[28]] 参见前注12,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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